在未获得品牌方授权前提下擅自使用其商标进行引流推广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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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流量已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不少商家为迅速提升曝光度、吸引用户点击,选择在广告标题、短视频标签、直播话术或电商平台商品详情页中嵌入知名品牌的商标——例如将“苹果同款”“戴森级风感”“对标徕卡影像”等表述作为引流关键词,甚至直接使用带有品牌Logo的图片进行比对宣传。然而,此类看似“蹭热度”的营销操作,实则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而司法实践早已明确:即使未在商品本身标注他人商标,仅以商标为工具实施引流推广,亦可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进而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商标性使用”,核心在于该使用行为是否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当消费者在搜索“大疆无人机”时,页面却优先展示某款非大疆品牌但标题含“大疆技术合作”“大疆工程师推荐”的竞品;或在小红书发布测评视频,封面赫然打出“小米SU7平替版”,实际产品与小米毫无关联——此时,品牌名称已不再仅作描述性参考,而成为引导用户注意力、建立心理关联、促成交易转化的关键符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2)京73民终189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引擎关键词,使用户产生初始兴趣混淆,继而点击进入经营者自营页面,该行为实质上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更需警惕的是,此类引流行为往往伴随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宣称“经XX品牌授权”“官方联名款”,实则毫无依据;或通过对比图刻意模糊产品边界,使消费者误认二者存在投资、合作、授权等特定关系。这不仅触犯《商标法》,更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禁止性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电商纠纷时强调:“引流目的本身不违法,但若以攀附知名品牌声誉为手段,扭曲信息传达,损害商标权人市场利益与消费者知情权,则丧失正当性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方并非免责主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广告合规性监管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滥用他人商标引流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近年来,已有多个判例判令平台就商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尤其在重复投诉未处理、关键词屏蔽机制缺失、广告审核流于形式等情形下,平台责任进一步强化。

当然,并非所有提及品牌的行为均属违法。商标的正当使用具有明确边界:如为说明产品用途(“适用于iPhone15保护壳”)、进行客观对比(“续航较AirPods Pro提升约30%”,且数据真实、标注清晰)、或新闻评论、学术研究等非商业性表达,通常不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使用意图是否服务于自身商业利益,以及是否造成来源混淆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强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使用场景、文字字体、颜色搭配、整体呈现方式等因素。

归根结底,流量经济不能沦为“搭便车”经济。品牌凝结着长期投入的研发成本、质量管控与用户信任,其商标价值绝非可随意攫取的公共资源。企业若真正追求可持续增长,理应深耕产品力、构建自有IP、讲好原创故事,而非寄望于短期流量套利。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法院裁判尺度日趋统一,平台合规体系加速完善——这些信号无不表明:尊重知识产权,已是数字商业文明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试图绕过授权、规避审查、模糊界限的引流策略,终将付出远超预期的法律代价与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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