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直播电商迅猛发展的今天,品牌方与达人合作带货已成为主流营销方式。然而,不少企业出于“讲人情”“图省事”或“怕谈钱伤和气”的心理,往往跳过正式签约环节,仅通过微信聊天、口头约定甚至一次电话沟通就仓促启动联合推广。表面看是高效灵活,实则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隐患——一旦佣金结算出现分歧,品牌方常陷入“有理说不清、有苦说不出”的被动境地。
这类纠纷的核心症结,在于缺乏书面合作协议这一关键证据载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带货合作未被法律强制要求必须书面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双方各执一词——品牌方称“约定按销售额5%结算”,达人坚称“事先说好保底3万元+阶梯提成”,而聊天记录中仅有“这次辛苦你啦”“数据出来后我们细算”等模糊表述时,法院通常难以依据碎片化、易删改、无明确权利义务指向的电子证据认定真实合意。
更值得警惕的是,微信沟通存在天然缺陷:文字可撤回、语音难固定、截图易断章取义;若未开启聊天记录同步备份,一方删除对话后,另一方几乎无法还原原始协商过程。曾有某新消费品牌与百万粉美妆达人合作,达人直播后单场GMV达280万元,品牌方依内部测算应付佣金14万元,但达人主张协议含“坑位费2万元+销售佣金8%”,总应得32.4万元。因无书面协议,双方提交的微信记录中,品牌方仅有一条“费用我们按行业惯例来”,达人则提供一段37秒语音,内容为“上次聊的保底加点数,你记得哈”。法院最终以“语音未明确金额及计算基数、文字记录无具体条款佐证”为由,参照同类平台平均佣金率(6.5%)酌定判付18.2万元——品牌方多付4.2万元,达人亦未获全额主张,双输局面由此酿成。
书面协议的价值,远不止于“分钱有据”。一份规范的合作协议,应清晰界定合作模式(CPS、CPC、保底+分成等)、计佣基数(是否剔除退款、刷单、平台扣点)、结算周期与支付节点、数据核对机制(以品牌后台为准?达人提供切片?第三方监测平台数据是否采信)、违约责任(如达人未达承诺曝光量如何扣减、品牌方延迟付款如何计息)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直播切片、口播脚本能否二次使用)等十余项关键要素。这些细节,绝非一句“按行规办”所能涵盖。某食品品牌曾因协议未约定“退款佣金返还条款”,在大促后遭遇集中退货,达人拒绝退还已结佣金,品牌方追索无门,最终自行承担近9万元损失。
当然,也有人质疑:“签协议太慢,错过流量窗口怎么办?”其实,高效与规范并不矛盾。实践中,头部MCN机构普遍采用“框架协议+单次执行单”双层结构:先签署年度框架,锁定基础权责与费率区间;每次合作前再以邮件或电子签形式确认执行单,载明本场产品、佣金结构、时间节点等要素。全程耗时不足半小时,却能有效规避80%以上的履约争议。此外,使用具备时间戳与区块链存证功能的电子签约平台,还可同步固化协商过程,使每一条关键条款都具备司法认可的证据效力。
归根结底,商业合作的本质是契约精神的践行。轻视书面协议,不是信任的体现,而是对合作严肃性的消解。当品牌把“人情”当作风控手段,把“口头承诺”当作法律保障,无异于在流量洪流中裸泳——风平浪静时一切安好,风波乍起,最先被冲垮的,正是那道本该由白纸黑字筑起的堤坝。每一次未签约的带货,都在透支企业的信用资产与合规底线;而每一份认真签署的协议,都是对品牌长远价值最务实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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