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合规资质前提下开展社群团购,被市监部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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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群团购作为一种依托微信、QQ等社交平台开展的新型零售模式,在便利居民生活、激活社区消费活力方面展现出一定优势。然而,部分经营者在缺乏基本合规资质的情况下盲目入局,以“团长”“社区优选”“邻里拼团”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忽视食品安全、市场主体登记、广告宣传及价格监管等法定要求,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此类案件不仅暴露出基层小微经营主体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也为行业健康发展敲响了警钟。

2023年9月,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多个住宅小区存在“XX优选”“邻里快团”等微信群长期组织生鲜果蔬、预制熟食、调味品等商品团购活动,但未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部分冷链食品无进货台账与检疫证明。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核查,通过调取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流水、配送照片及实地走访团长住所等方式固定证据。经查,涉事“团长”李某系普通居民,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持有已过期的备案凭证;其销售的冷冻鸡翅、即食海苔、散装糕点等均属需许可经营的食品类别;所用仓储场所为自家地下储藏室,无温控设备、无防鼠防虫设施,更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外,其在群内宣称“全网最低价”“厂家直供零加价”,实际所售商品进销差价达45%以上,涉嫌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法定豁免情形外,均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标识。李某的行为已同时违反市场主体准入、食品安全监管及网络交易信息披露三项核心义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只是帮邻居代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群里发红包是运费补贴,不是销售行为”。对此,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其高频次(平均每周开团6次)、规模化(单次参团人数超200人)、闭环式资金流(统一收款、统一发货、统一结算)及稳定供货渠道(与3家无证作坊签订供货协议)等事实,认定其已构成实质性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属于法律允许的“个人偶尔转让自用物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最终,该市监部门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6万元;罚款人民币7.5万元;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步抄送属地街道办与物业企业,推动社区共治。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并非孤立个案——据该市2023年度执法统计,全年共查处无证社群团购类案件42起,其中83%涉及食品经营,61%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更有17起案件牵出上游无证生产窝点。这反映出当前社群团购领域仍存在“低门槛进入、高风险运行、弱监管覆盖”的结构性隐患。

值得肯定的是,监管部门并未“一罚了之”。在结案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商务、卫健等部门启动“阳光团购”规范提升行动:编制《社区团购合规指引(试行)》,细化团长备案、选品标准、票据留存、纠纷处理等21项操作规范;开通线上“一键备案”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主体实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组织“合规团长训练营”,累计培训社区经营者逾1200人次;并在全市137个街道设立“团购合规联络员”,实现动态监测与靠前指导。这些举措表明,监管的目的从来不是遏制创新,而是引导创新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归根结底,社群团购的本质仍是商业行为,而非私人情谊的延伸。再便捷的传播方式、再温情的邻里关系,都不能替代法定资质的刚性约束。当“团长”举起手机发起拼单时,他/她手中握着的不仅是订单与红包,更是对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法律责任。唯有敬畏规则、恪守底线,方能在烟火气中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在指尖方寸间筑牢市场秩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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