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空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无人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低空装备正深度融入渔政执法体系。越来越多的沿海及内陆水域管理单位部署“空中哨兵”,开展非法捕捞巡查、禁渔期监管、涉渔“三无”船舶识别等任务。然而,技术赋能的背后,执法边界的模糊性正悄然积累系统性风险——既可能削弱执法公信力,又易引发行政争议甚至法律追责。若不及时厘清权责、规范流程、筑牢程序底线,所谓“高效巡查”反而可能成为执法失范的导火索。
首要风险在于空域使用合法性存疑。我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所有低空飞行活动须依法报批空域、申报飞行计划。但实践中,部分基层渔政单位存在“重设备轻审批”倾向:未向当地空军航管部门或民航空管机构申请划设临时管制空域;未在飞行前24小时通过“UOM”(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提交飞行计划;甚至擅自飞越军用机场、核电设施、边境线等敏感区域上空。一旦发生空域冲突或被雷达识别为异常目标,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使执法行为本身陷入违法境地。
其次,执法主体与权限错位问题突出。根据《渔业法》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渔政执法权属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而当前不少单位将无人机操作交由外包公司技术人员或协管员执行,其既无执法资格,亦未纳入正式执法队伍管理。当无人机拍摄到涉嫌违法证据时,若由无证人员直接签字确认、上传系统、发起立案,该证据的合法性将因取证主体不适格而被司法机关排除。更有甚者,个别单位默许无人机操作员代行“现场警告”“喊话驱离”等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实质已逾越辅助性技术工具定位,构成越权执法。
第三,数据采集与使用缺乏法定依据与边界约束。低空巡查常搭载高清变焦、热成像、AI识别模块,可在数百米外精准捕捉渔船编号、船员面部特征乃至舱内作业状态。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对自然人生物识别、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的处理,必须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并履行告知、最小必要、目的限定等义务。现实中,大量巡查影像未经脱敏即存入内部平台,未向渔民群体公示采集范围与用途;部分单位将非涉渔数据(如岸边居民活动、农田耕作画面)一并抓取归档,超出执法必需范畴;更有将图像数据与公安、海事数据库擅自对接,形成跨部门“影子监控”。此类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比例原则,更可能触碰公民隐私权红线。
规避上述风险,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准则。第一,建立“飞行前置双审制”:每次任务前,由渔政法制科室联合属地空管单位完成空域合规性联审,并留存书面批复记录;第二,实行“持证飞手准入制”,所有无人机操控员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且同步完成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与考核,纳入统一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第三,制定《低空巡查数据管理办法》,明确仅可采集与渔业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图像、视频、坐标等三类数据,设定自动脱敏规则(如人脸、车牌实时模糊),所有存储数据加密分级管理,访问权限按岗位最小化配置;第四,推行“阳光巡查”机制,在重点水域公示低空巡查时段、覆盖范围及监督电话,对重大案件启用全程执法记录仪+无人机双轨录像,确保每帧画面均可溯源、可复核、可举证。
低空不是法外之地,技术不能替代法治。渔政执法的权威,从不源于飞行高度,而始终扎根于程序正义与实体合法的双重土壤。唯有以制度刚性框定技术弹性,以权利敬畏校准监管尺度,方能在蔚蓝之下织就一张既高效有力、又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现代渔业治理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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