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飞速普及与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超视距飞行(BVLOS, Beyond Visual Line of Sight)因其在物流配送、电力巡检、应急测绘、农业植保等领域的高效性,正逐步从试验走向规模化应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未经依法备案即擅自开展超视距飞行,已成当前低空安全管理中的高风险“雷区”。多地监管实践表明,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更可能触发多维度、高强度的行政乃至刑事追责。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开展超视距飞行活动的,应当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并完成实名登记、运行备案及安全评估。”此处的“备案”,绝非形式流程——它涵盖运行主体资质审核、飞行计划报备、空域使用许可、通信链路可靠性验证、应急处置预案审查、操作员资质核验(如CAAC颁发的超视距驾驶员执照)、以及必要的第三方保险凭证等多项刚性要件。任何一项缺失,均构成“未备案”违法状态。
实践中,部分企业或个人存在典型认知误区:误以为“飞得不高、远离机场、夜间作业、用小型机”即可规避监管;或以“内部测试”“技术验证”为由绕过备案程序;更有甚者,通过篡改飞控日志、屏蔽ADS-B信号、使用非备案遥控设备等方式刻意隐匿超视距行为。此类操作看似“隐蔽”,实则极易被民航局“UOM平台”(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军方雷达监视网、ADS-B接收站及地方网格化巡查系统交叉识别。2023年华东某省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家农业科技公司连续7天在禁飞区外3公里处实施无备案植保超视距作业,虽单次飞行高度仅80米、续航12分钟,但因未接入UOM平台实时报送位置数据,且操作员无BVLOS资质,最终被认定为“擅自改变运行模式”,处以罚款20万元、吊销运营合格证、主要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领无人机执照的顶格处罚。
监管处罚并非仅限于行政处罚。若因未备案导致飞行失控、侵入民航航线、干扰军用空域或引发安全事故,将直接触发《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涉军用空域时)、甚至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追诉。2022年西南某地一测绘团队未备案开展山区超视距航测,无人机意外坠毁并引燃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百万元,三名负责人均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中项目负责人获刑两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尺度正持续趋严。自2024年6月起,民航局联合中央空管委启动“净空2024”专项治理,明确要求所有BVLOS运行必须实现“备案前置、全程可溯、动态熔断”:即备案未完成前禁止任何试飞;飞行中UOM平台中断报送超90秒自动触发熔断指令;同一主体一年内两次未备案飞行,将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同步抄送发改委、应急管理部及金融征信系统,影响招投标、融资授信及安全生产许可。
因此,合规开展超视距飞行,核心在于树立“备案即准入、无备即非法”的底线思维。建议运营主体在立项初期即对接属地民航监管局与空管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空域协调与安全评估;严格选用经适航审定的BVLOS专用机型;确保全部操作员持有效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并完成年度复训;建立飞行日志双备份机制(本地+云端),留存原始数据不少于两年。唯有将备案嵌入研发、采购、培训、运行全链条,才能真正筑牢低空安全防线,让技术创新行稳致远。
须知:低空不是法外之地,视距之外,监管之眼始终在线。每一次未经备案的起飞,都是对公共安全的透支,也是对自身发展的自我设限。敬畏规则,方得自由;主动备案,才是通往超视距未来的唯一合法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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